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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946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1〕293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5-16

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结合厅直系统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人事处。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29-88869182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加强厅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等继续教育工作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十二五交通运输人才发展规划》和厅直系统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厅直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教兴交、人才强交”的战略要求,围绕“十二五”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按照“服务交通、以人为本、依法培训、改革创新”的原则,以实施厅直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要措施,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厅直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推动交通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十二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严格落实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期有关规范性文件,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将实行以下政策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政策精神,完善配套制度措施。
 (一)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信息技术等共性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性知识,由各行业自行确定。厅直系统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科目由省厅统一规划确定。
 (二)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
 (三)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学习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为主。形式有以下几种: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以上继续教育形式按照不同种类和等级换算为具体学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单位认定。
 (四)制度
 1、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将于今年5月底发放。省厅将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厅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办法。继续教育证书由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及登记填满后,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须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登记工作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省厅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2、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备案制度。省级、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3、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各单位每年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统计,省厅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切实抓好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逐步建立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按照厅直单位种类、性质、职能不同特点,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合理确定一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种类,逐步建立具有交通行业特色的专业科目体系。进一步扩大与省内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依托厅属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申报创办1-2个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努力建设一支基本适应需求的专兼职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结合交通科研生产需求,组织编写一批专业科目教材,为广大厅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基本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教学服务。
 (二)大力实施知识更新工程
 围绕公路建养管、交通行政执法、运输物流、现代企业管理等厅直单位主要业务,省厅统一规划、重新核定各类培训教育计划,各单位分级组织实施,在全系统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类研修班、培训班和开展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自身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三)重点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围绕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一步加强厅系统科研项目研究和技术交流力度,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和专利发明,依托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各种重大科技项目和学术交流平台,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和重大建设项目实践中着力培养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形成一支基本适应交通发展需求的科技研发、推广队伍,为交通发展提供科技支持。
 (四)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
 围绕厅直系统实际,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项目和方法,综合运用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生动活泼、实用高效的继续教育活动,创建一批精品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视频教学等网络教育活动,为偏远地区、基层站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教育便利,扩大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宣贯到位。继续教育工作新的政策规定是国家和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建设学习型社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也事关着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期,省厅还将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若干具体政策规定,并将依据厅直系统实际陆续制定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宣贯工作,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吃透政策规定。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省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制订厅直系统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牵头创建和负责审核厅属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负责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对厅直系统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厅直各单位要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机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认真组织、登记和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三)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各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将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职工继续教育支出。省厅鼓励各单位在政策允许和资金宽裕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费资助、工作量计算、工资酬金分配、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积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形成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开发新技术和进行科研课题的继续教育经费,可依据有关规定在管理经费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省厅将加大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3年5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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